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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4〕109号

发布时间: 2024-07-09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4109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浚修涂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404600024200

住所(住址)衡阳市高新区长湖南路检察院家属楼3号门面

经营者: 赵伯生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2930********333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我局于2024620日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嫌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404600024200,经营范围:涂料零售。(危险、监控的化学品除外)。

我局于2024620日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因未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经营等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登记系统预警状态资料1,证明列入经营异常来源及内容;

证据五、当事人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公示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证据六、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书1份,证明什么原因引起经营异常等;

以上证据材料符合有关证据的规定,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46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高罚告〔202449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叙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主观违法故意,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款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市场主体一年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者及时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少于3000元的罚款。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当事人的上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现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叙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依据和违法行为危害性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赵伯生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交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30964050002970 开户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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