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 2024〕 113 号
当事人:衡阳深野会娱乐有限公司华新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编号:91430400MA4PAEET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住所(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高兴村第四村民组
经营范围:KTV服务;洗浴服务;棋牌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日用品、酒的销售;卷烟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注册日期:2017年12月14日
联系电话:139********
2024年6月12日我局接市局案件线索移交单衡市监稽移字【2024】112号开展"利剑护蕾"联合行动中,发现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15号金化国贸中心商业门面衡阳深野会娱乐有限公司华新分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擅自在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15号金化国贸中心商业门面衡阳深野会娱乐有限公司华新分公司从事销售烟草制品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该公司销售烟草制品价款为1000元,违法所得10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及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对该公司的负责人合法身份信息证明。
证据二: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对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明。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对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证明。
证据四:授权委托人谢平的《询问笔录》一份,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书面予以承认。
证据五:现场核查照片8张。
证据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一份。
证据七:衡阳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各一份,证明商品货值价格。
证据八: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委托人把先行登记保存财务已领回。
以上证据材料符合有关证据规定,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确认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衡市监高罚告〔2024〕55号《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我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及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已经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较轻且货值较少并及时纠正,社会危害较小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一般情形处罚。
根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及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经烟草专卖局对现有扣押的烟草制品核价为4825元,违法经营总额为5825元。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处以罚款1748元;2、3项合计罚没1848元
该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 43001530964050002970,开户银行:衡阳市建设银行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办法》予以公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2024 年 7 月 12 日